[院名为集体实为营院资产归属纠纷案.doc
我局为了该院继续开,其余如房屋、吴玉华以个人的名义向市科技委申请建立民间重庆武合璧创伤气功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   3亩土地无偿划拨给该所修建房屋。向重庆市中管理局申请成立重庆武合璧创伤中院(以下简称合璧中院),该局签发的《社会办开业执照》质栏是集体,吴玉华以研究所名,但在开业执照的有关栏目内注

明质

为集体,   院长吴玉华。周玉莲对第三人重庆市中管理局因吴玉华亡后,

管理费用因他说困难也暂未收。

被告重庆市创伤中院认为:充值渠道很便利同意并开始全文预览院名为集体实为营院资产归属纠纷案  「案」  肖淑贞之子,截止1994年1月31日验证,但实为吴玉华个人所有,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重庆分公司注销2.该文档所得收入(下载+内容+预览三)归上者、吴玉华再次以研究所和中心的名义,保健、周玉莲诉称:吴玉华又向重庆市人民外事办公室申请创办重庆峨嵋武术气功国际交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吴玉华的个人财产仅限于其亡时遗留其居室内的个人合法财产,

  「审判」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自负盈亏,

  后经批准并无偿划拨位于该区谢家湾文化7村处1点3亩土地给其修建房屋。

3.登录后可充值,请求明确重庆市创伤中院的产权。个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立即自动返金,不比对内容而直接下载产生的悔问题本站不予受理。1988年2月,  一、1990年9月,  原告瞿友才、吴玉华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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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迁至新建楼房即九龙坡区谢家湾文化7村63号。该院的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均未经过劳动管理或上级管理部门调派,  1994年4月,   您可全文免费在线阅读后下载本文档。  1989年6月,下载提示1.本站不保证该用户上的文档完整,应属吴玉华个人所有。目的是使院留下的人有个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   在此期间,重庆市创

伤中院从形

式上取得了集体营业执照,应视为其个人投入。折算,院的劳动用工均不通过劳动管理部门调任或录用,

  暂定颜志明为该院代理院长。

建议是什么所有制质就按什么所有制质对待。该院初始资金的投入。个人承担风险的个体质。19

88年

2月,   我们是吴玉华、

周玉莲80万元;由重庆市创伤中院承担吴玉华生前的全部务,

吴玉华夫妇及其子因车祸亡后,应如何确认该企业或组织体的所有制质,请求法院判决

重庆市创伤中院的全部财产归吴玉

华所有。品等属集体所有。不预览、应当从初始资金投入、

被告双方对重庆市创伤中院100多万元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发生争议,

个人投资,合璧中院更名为重庆创伤中院。吴又以研究所之名,

如属于个人的生活用品、

社会各界资助了研究所少量的设备。面积为2042。     1994年1月30日,“其主管部门、

原重庆武合璧创伤中院是重庆市中管理局根据吴玉华、

设施的购置等亦由吴玉华个人掌握决策;务及风险责任由其承担。“南岸区公司增资  二、我局是按照国家管理规定批准其成立的。经调解,1993年2月,   吴玉华夫妇及其子因车祸亡,吴玉华以个人的名义申请批准建立了民间“对此,该院的全部资产为元。瞿友才、中心与研究所均由吴玉华负责管理,物资等的诉讼请求。不久经批准成立。该院的管理经营方式。地址同上。其资产应归个人所有。

肖淑贞、

  主要涉及到对该院的所有制质的认定。该院开业执照上质登记为集体质,吴以余元卖掉原蚂蝗梁处房,原告肖淑贞、

不属吴玉华个人所有的财产的理由提起上诉,

  找点收入,同年11月经批准成立,   重庆永城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被告提出截止吴玉华亡次日止的全部资产及相关的会计核算资料进行验证、   其资金投入、经该区规划办公室和市规划局批准,周玉莲之婿吴玉华于1987年4月经重庆市九龙坡区卫生局审查考核取得个体行证后,198

8年7月

,7平方米。于1994年12月6日判决:

周玉莲认为:

享有全部权。经协商解决未果,但实际上吴玉华是人,吴玉华采用企业人员招聘方式与应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亦未提出有集体资金和其他资金投入的。瞿友才、   玉华为了解决建房资金,院的管理经营由他自己负责。重庆市中管理局为使留下的人有个工作,由吴玉华自己聘请,。   网站页>海量文档 > 企划文宣(应用文书) > 管理文书[院名为集体实为营院资产归属纠纷案.doc6页本文档一共被下载:1989年新建楼房一幢,重庆武合璧创伤中院后更名为重庆市创伤中院,  综上所述,实际经营管理、权、次,江海同等人的申请批准成立的,后更名为重庆市创伤中院的全部资产归吴玉华生前个人所有。在财产与经济方面没有任何关系,我局对该院主要审查术、合璧中院成立时亦无其他资金投入,同时用院职工的劳动积累还清了建院借款。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早在1987年12月11日《关于处理个体、

为个人开办的院,实为个体经营、周玉莲向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督有无违法行为,   建立重庆市创伤中院的资金是由吴玉华个人投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本着实事求是的精,  重庆市创伤中院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文化7村63号房屋一幢及室内设备、

合伙经营及营企业领有集体企业〈营业执照〉问题的通知》中就明确指出:

”   尚欠利息元。以新建的楼房作押向重庆市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50万元,制定了院长及务人员的职责制度;务人员的聘用、退休等集体所有制的福利待遇,找点收入,重庆市创伤中院从形式上系集体所有质,退休等待遇。即个人投资修建房屋,   加以纠正。

是否名符其实;如名不符实,

1988年7月,该院的全部资产为元。劳动用工我们也未管,人经营的企业或有关组织体在开业执照或企业登记中登记为集体所有制质,没有任吴玉华为院长,吴玉华为了解决建房资金,   其管理经营方式仍属个人管理经营。     责任编辑按:其他单位和个人均无资金的投入,属个人负责管理,虽经工商九龙坡区办执照 ,同年3月16日经批准成立,

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由重庆市创伤中院给付肖淑贞、并由九龙坡区征地办公室将位于该区谢家湾文化7村处的一块面积1。个

人经济收入增

加。不属吴玉华个人的财产。其主管部门重庆市中管理局证实:物资等资产计元属吴玉华个人所有;驳回原告肖淑贞、

1990年6月,

    原告肖淑贞诉称:   院的成立、吴玉华个人投资创办了重庆市创伤中院,  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没有任吴玉华为院长,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领有集体企业《营业执照》,

于同年8月向重庆化玻公司借款40万元。券、研究所、其资产应由其个人所有。原创者。劳动用工等方面的法律征来界定。批复暂定颜志明为代理院长,因此,开办个体所,为了方便者,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9条也明确规定:重庆帅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应为该院继续开业,

吴玉华于1987年4月经卫生部门考核领取个体行证后,

不属任何单位所有。

该中院其余财产归重庆市创伤中院

所有。

吴玉华以研究所的名义向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委申请科技用地修建研究所,

资金来源,

该院的劳动用工及分式。

我局与该院为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其中40万元还清借款,在此之前和之后,所聘用的人员有的属于兼职挂职或退休人员,   我们认为,

加上卖掉原

所房款还清借款,   中心、因此,  上述协议,全由吴玉华个人负责。我是吴玉华的母亲,  被告重庆市创伤中院辩称: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只是社会各界资助了少量的设施。务等,   是否应认定为个体营质?1990年6月,因此,后更名为“

吴玉华参照其他院的管理方式,

双方当事人于1995年3月16日自愿达成协议:研究所大楼从形式上是修建的,重庆武合璧创伤气功研究所”合伙经营、重庆市创伤中院的所有财产属吴玉华个人所有,但实际并不具备集体所有质的实质条件。审理中,向重庆化玻公司借款40万元。收他的管理费,我局只管他违不违法,1990年11月,由他自己负责。司法机关介绍况,   对所聘人员未实行劳动保险及保健、业务等况,重庆武合璧创伤中院”  「评析」  本案原、后吴玉华又还清银行。

  被告重庆市创伤中院不服,

  三、均由吴玉华个人负责管理。

以该院财产应属集体财产,

该院的初始资金是由个人投入并按雇工经营方式,

吴玉华向九龙坡区申请用地新修研究所,

  瞿秋玉夫妇的亲属,营企业的,经营各个阶段中,于同年3月22日批复该院继续开业,成本核算和器械、重庆市创伤中院”不是说院是集体的。重庆市创伤中院系名为集体所有质,对于由个人投资、人员聘用及管理等均由吴玉华个人负责。司法机

关在审理刑事案件或者经济纠纷案件涉

及企业质问题时,   吴玉华生前创建的重庆武合璧创伤中院,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辞退合同的签订和工资资金等均由吴玉华决定;院的经营、其用工属个人雇工制度。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蚂蝗梁处利用其房开设个体气功骨伤所。  第三人重庆市中管理局辩称:《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我局《关于印发〈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以新建楼房作押向重庆市农业银行50万元,重庆市创伤中院的全部资产不属集体所有,吴玉华申请批准成立“  宣判后,资助

的设备

和品属集体所有,并承担的风险责任,瞿友才、。

  瞿友才、

所有务人员不享受劳动保险、批复暂定颜志明为该院代理院长及启用查封的品、院楼房及添置、   设备、瞿友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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