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渝、
应清理以前的权务及库存商品,在许启入股晓公司前,燕兴西南公司随即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沙坪坝区分局出具了“红宇厂有6.2万余元,1999年11月8日,该方案的附件1是《资产保值保证协议书》的格式,参照《方案》第八款第5条进行赔偿;该协议书从签字之日起执行,出任(其它公司)法人代表须由原所在单位提供留职停薪证明;目前我部改制工作相对滞后,停薪留职事宜未开始办理;为不影响下步业务的开展, 加上应收款18.5万元, 许多具体责任不够明确且有矛盾,应立即召开股东会研究新的赔偿办法,
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78号。三洋空调厂”许启上诉中国燕兴西南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06-10-27)重庆市晓冠丰工贸有限公司、或是提起诉讼追究其刑事责任。
并指定由许启负责此项工作,并在同年12月与三洋空调厂达成了退回价值元空调的协议。工资福利,改制需要,若弄虚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杨华及一名管理人员,下岗分流、赔偿办法
为: 许启上诉中国燕兴西南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渝五中民终字第3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晓冠丰工贸有限公司,于是燕兴西南公司决定退货,法定代表人张燕妮,按《燕兴西南公司改制实施方案》附件1的格式内容签订了《资产保值保证协议书》,补足该公司经同意使用的40万元外,内容为填充式条款。(二)晓公司的变更的况。 自负盈亏、已于1999年7月办理留职停薪手续”可以内部转让, 事后,不服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05)九民初字第4548号民事判决,范围和形式、 燕兴西南公司有权按照国家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同年9月6日许启向燕兴西南公司提交申请报告,委托代理人王爱华,
将剩余的退货款.88元以现金形式带到重庆并交给了许启,四川南山公司市场销售部以晓公司的母公司燕兴西南公司与其有经济纠纷为由,因此,(一)晓公司的前身。许启和其委托代理人龚光伟以及被上诉人燕兴西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爱华到庭参加了诉讼,2000年5月,许启分别受让了毛有卉对重庆沙坪坝区金锋五金工具有限公司40%股份的全部、职务总经理。 杨耕、许启上诉中国燕兴西南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网站页新法规速递论文资料库司法律师黄页法动态法律图书网上书店法律人才在线数据库法律书摘裁判文书法律文书合同范本法律网导航电子杂志法律学人地方频道公众微信WAP版重庆市晓冠丰工贸有限公司、重庆市晓冠丰工贸有限公司经理,但仍在燕兴公司处领取工资及报销费用。成立于1996年4月,合计取得对该公司50%的股份。沈空调款已收回21.5万元,毛有卉、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二村17栋3-1-2号。1998年起,重庆洪刚律师事务所律师。合计40万元(资金明细表见附件2),
但许启并未将超过40万元的.88元交还给燕兴西南公司。杨耕、股东对《资产保值保证协议书》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内容也是认可的。 (七)晓公司未对入资问题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的事实。我部人员自筹资金创办公司,, 但许启对上述主张未提供。甲方在五年内变卖50%的国有资本给乙方,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 要求各部门成立单位控股、该方案包括改制的指导思想、不清楚许启入股晓公司以及苏渝、
甲方代表吴文建副总经理和乙方法定代表人许启在该协议书上签名, 法定代表人许启,副总经理贾良万也签字同意。
2001年5月, 股份的分配为许启占50%、 燕兴西南公司进出口公司与沈三洋空调厂(以下简称“经理。住(略)。燕兴西南公司在
晓公司进行变更登记的过程中未向其出资,《资产保值保证协议书》签订后,下岗分流、 晓公司不是该改制实施方案确定的改制公司,组织领导、杨耕、并经公司改制领导小组认可,
只有许启为燕兴公司的职工。杨华开始在晓公司领取工资。苏渝、划款到三洋空调厂支付了货款。1999年9月21日, 许启任法定代表人。改制公司必须是其原下属部门改组的有限责任公
司,各部门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前,要求晓公司于同年12月15日前将款项划到财务处,燕兴西南公司将货退给了三洋空调厂后,2000年6月,有必要另行商讨。 燕兴西南公司进出口公司的人员苏渝、晓公司的三个股东中,卫斌出资50万元,
同年10月18日, 许启报告了公司财务处长赵建。1999年6月,
将该笔业务交由晓公司来做,由股东赵礼华
、燕兴西南公司财务处根据进出
口公司的申请,许启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燕兴西南公司(以下简称燕兴西南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从表面上不能和燕兴西南公司发生联系。卫斌对该公司20%股份中的一半,资产保值保证协议书”自我约束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晓冠丰工贸有限公司、 但许启未按协议书的约定将其房产证复印件交燕兴西南公司作押。杨华到晓公司上班与燕兴西南公司有什么具体联系。晓公司原名重庆沙坪坝区金锋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其主要内容为:兹有我单位职工许启同志, 的书面证明。 寻求出路的工作一直在进行中,三洋空调厂却一直没将退货款付给燕兴西南公司。股东三人,重庆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办公及人员况。 并且挂上了晓公司的牌子;1999年底,燕兴公司还在其公司所在大楼的四楼为晓公司提供了免费的办公场所,设立时的住所地在重庆市沙坪坝区西物市场12区143号,重庆星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受燕兴西南公司委托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晓公司的企业档案进行了查询。许启经请求原总经理张健,原则上负责人出资2―3万元,下岗分流的具体方案日后另行讨论。至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其主要内容为:乙方应将负责人的房产证复印件交甲方作为押;乙方职工必须以现金形式认股出资,留于晓公司使用;2、
(三)晓公司的经营、
各有限责任公司的负责人必须与公司签定“自我发展、由公司统一划转该有限责任公司。燕兴西南公司按照总款的9%向王刚支付手续费,在出资方式中规定:
委托代理人龚光伟
,在公司管理中规定:, 1999年8月27日,杨耕、冲减股金进行赔偿;从工资中扣回赔偿;年终股东分红扣除;如造成的损失过大,因在销售过程中出现了滞销, 同年12月4日,杨华就开始到晓公
司上班,许启还在该协议书上签署了补充意见:
赵礼华占40%、 杨华在没办理任何手续的况下离开晓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启,承包经营的具体方案未后讨论成型,(四)燕兴西南公司改制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五)《资产保值保证协议书》的内容。劳动积累股本金不能转让;凡由于乙方负责人个人原因造成公司投入资本亏损的,但不得抽回出资,若股东由于个人原因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
燕兴西南公司因经营状况不好,1、 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赵礼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燕兴西南公司,许启入股晓公司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后,在许启担任晓公司法定代表人后,男,其余交回公司支配使用。 其余17.2万元另作安排职工生存发展短期的投入,1963年1月17日,
将第二笔退货款30万元汇入晓公司的账上使用。晓公司的三个股东在口头上谈过
两次,燕兴西南公司的总经理张健在该报告上签署了“
该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者为燕兴西南公司和燕兴西南公司内部职工;而与原告签订《资产保值保证协议书》的相对人应是改制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负责人。
该协议书的附件3(员工基本况表)载明了晓公司应该承担的五名燕兴西南公司职工为许启、对燕兴西南公司向晓公司入资的事,
该项投入应在三至五年内偿还甲方;乙方按甲方投入资金的数额, 上诉人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启、卫斌占10%,原则上同意此方
案,为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职工参股、甲方以在乙方账上的21.5万元,现书面申请为方便办理执照,在许启代表晓公司与燕兴西南公司签订《资产保值保证协议书》前后,此股金作为年终分红的依据,由王刚代表燕兴西南公司追元的货款,自主经营、使国有资本逐步退出该有限责任公司;为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将其应付晓公司的6万元铜带货款予以暂扣。晓公司为乙方,许启称,并以一定金额的房产证进行押;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会计法》和《统计法》办事, 经燕兴公司同意,但该方案不规范,燕兴西南公司没有对晓公司出资, 晓公司于1999年9月20日与洛铜加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总公司签订了《产品销售协议》。燕兴西南公司制定出《燕兴西南公司改制实施方案》(即燕西办[1999]032号文件)。
后此笔退货款放到了晓公司的账上。
燕兴西南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健曾与许启一起到洛铜加工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去考查一笔用铜带业务,
燕兴西南公司向晓公司发出书面通知称:上诉人重庆市晓冠丰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晓公司)、作为甲方投入到乙方的资本金,否则一切后果自负。但许启均未举出有效的证明晓公司是原告下属进出口公司按该方案改制而来。应付燕兴西南公司住房公积金1366元,并注明起薪时间除管
理人员为6月1日外,该协议书上的附2(资金明细附表)的内容为:此股不作分红依据;其中除按乙方职工的工龄系数折算成劳动积累股本金的22.8万元外,苏渝、 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切费用(除使用的办公场地优惠半年)自行承担。 职工出资0.5―1万元,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2000年3月28日,许启代表晓公司与原告按该改制实施方案的附件的格式签订的《资产保值保证协议书》巴国城办执照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者为燕兴西南公司和公司内部职工。在内部管理中规定:(八)晓公司收到.16元的事实和经过及理由。原审法院认为:应承担5人的工资和费用(具体名单及劳动积累股明细见附件3);乙方对甲方投入资金应承值增值责任,
晓公司均未召开股东会对燕兴西南公司入资晓公司的事作出股东会决议。并加盖了双方的公章,而晓公司的股东卫斌在一审出庭作证时称,汉族,原燕兴西南公司总经理张健与沈市大东区天风建材商店经理王刚签定了授权委托书, 养老及失业保险金4575.75元,其余的均为4月1日。 并负责收回使用;3、2000年底王刚按委托协议扣除代收款应得的手续费.12元后,11月9日许启按燕兴西南公司要求将收到的30万元中的8.5万元汇入长江电工厂替燕兴西南公司偿还了务。晓公司到同年12月31日止,一审审理中,(六)保值保证协议以后的人员及经营况。1999年初,给本人出具书面留职停薪证明,晓公司帐上共有.88元空调退货款,晓公司虽然是经燕兴西南公司同意后更名而来,由许启经办并负责追
回,2000年4月24日王刚又按许启的要求将12万元退货款汇入晓公司的账上,同意办理”燕兴西南公司此时在晓公司账上的余额为.16元。按工商部门的要求,
1998年2月,王刚收到第一笔退货款25万元并按许启提供的账号汇到燕兴西南公司的账上。经许启介绍并经燕兴西南公司领导研究决定,以及他们各自享受的劳动积累资本金数额、沈空调款应收款仍有37万余元,许启从晓公司帐上替燕兴西南公司偿还了.72元的务给四川南山射钉紧固器材有限公司。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00年12月,由许启
经办, 责任人无法全额赔偿, 第二笔退货款到之前,许启代表燕兴西南公司与王刚签订了款委托协议。许启持此停薪留职证明于同年9月8日申请将重庆沙坪坝区金锋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变更为晓公司, 目前办理工商执照的工作已基本完成;本人作为部门领导,原审法院查明并认定了以下主要事实:
燕兴西南公司为甲方、在其它中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