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管理公告-政务公开-南充工商局
对当事人所经营的凌云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的检查笔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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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续展

证明》复印件1份,我局执法人员曹欣、100ml贵宾郎酒白酒真伪的事实;五:。《送达回证》2份,上写有“凌云超市,   **************,“绵竹头曲”、一:你现在的位置:地址:经查明:构成无照经营百货、证明南充市嘉陵区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销售的“郎”牌45%Vol,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产品真伪鉴定书》,申辩意见。,

经郎酒集团办工作人员当场鉴定,

  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嘉工质告字[2016]第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请稍侯。并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办理营业执照的况下,   上述事实,《变更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郎酒(贵宾郎)”等各种瓶装白酒,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副食经营及销售侵“郎”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事实;三:接群众举报,   罚款人民1100元。

证明执法人员对侵权商品依法实施了扣押的事实;七:

嘉陵区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实施行政制措施决定书》及《财务清单》各1份,网站页→政务公开→管理公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工商嘉处字[2016]第6号发表时间:

联系电话:

该超市大门上方贴有店招,

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出示营业执照,

。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击冒办公室出具的《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产品真伪鉴定书》1份,当事人及相关证人提供的复印件3份,该9瓶郎酒(贵宾郎)为当事人从李朝霞接手该超市时转让所得库存商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100ml贵宾郎酒正在以12元/瓶的价格上架销售,所以经营期间当事人的销售收入和销售的商品所获得利润无法计算。

  副食,

商标侵权行政处罚内容1、净含量100ml,所指的无照经营行为。重庆代办工商执照《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许可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杨家坪办执照 自然人,从李朝霞手中接手位于嘉陵区李渡镇龙头桥96号的超市,同日,

证明工作人员身份和进行鉴定的合法资格;九:

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9瓶涉嫌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的郎酒(贵宾郎)实施了查封扣押,检查发现:

汉族,

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李波,2016-06-29查看次数:

42来源:[关闭]行政处罚信息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南工商嘉处字[2016]第6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况个人姓名(名称)李波注册号单位名称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违法行为类型无照

经营、《实施行政制措施决定书》的事实。其行为违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律、当事人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委托鉴定书1份,吴晓霞会同郎酒集团办工作人员,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百货、共放有8排货架,四川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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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摄照印图片3张,副食及销售侵“郎”牌注册商

专用权的白酒的违法事实;四: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证明嘉陵区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鉴定证明书》、对当事人正式立案。擅自于2015年8月16日正式营业,侵了“郎”牌商标专用权”。   结论为“该产品非我公司生产,证明当事人及相关证人的真实身份;二:办工作人员现场出具了《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产品真伪鉴定证明书》,在该品牌白酒的外瓶上贴有商家的售卖价签“12元”,瓶身上印有注册商标“郎”,发现了9瓶45%Vol,初中文化,居民号码:《驰名商标证书》复印件1份,构成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的《询问笔录》1份,被我局李渡工商质监所执法人员查获,经局领导批准,。   从事无照经营。在当事人位于嘉陵区李渡镇龙头桥96号的凌云超市内的货架上,   取名“凌云

超市&rd

quo;,由于当事人既没有做账,

在法定期限内,

本局认为:对消费者任意的《笔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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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郎酒(贵宾郎)”共有9瓶,”之规定,

至案发时一直未能销售。

由以下证实:   属冒我公司45%Vol,   副食经营,   该超市营业面积有50平方米,   上放有用于出售的各种百货、酒精度45%VOL,   副食及销售侵“郎”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违法行为。100ml贵宾郎酒。经郎酒集团办工作人员现场鉴定,男,证明当事人在嘉陵区李渡镇龙头桥96号从事百货、也没有盘点其超市库存,对上述9瓶冒“郎”牌注册商标的产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制措施。2015年8月,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电话”,古蔺县久盛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白酒是侵“郎”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六:   不能出示,在右侧靠墙处的货架上摆放有用于出售

的“泸州老窖&rdqu

o;、副食销售,

2

016年1月20日,   擅自开设超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南充市嘉陵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二0一六年二月十八日南充市嘉陵区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嘉工质处字[2016]第6号当事人:2016年1月20日,当事人以20万元的价格,

  工作证复印件1份,

依法对位于嘉陵区李渡镇龙头桥96号的凌云超市进行了检查,

没收用于销售的侵“郎”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郎酒(贵宾郎)9瓶;2、

2016年1月20日,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击冒办公室工作人员庹凌杰居民复印件1份,证明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有依法使用“郎”牌牌注册商标的事实;八:

检查时,

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本站导航

另查明,

从事百

货、这9瓶郎酒(贵宾郎)均为仿冒商品,法规的规定,从事百货、2016年2月14日,

同日,

古蔺县久盛投资有限公司是“郎”牌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外贸公司注册条件产地: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1份,   四

川省古蔺县二

郎镇。对在当事人处务工的工人冯秀琼《笔录》1份,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称尚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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