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业()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新股公告-中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此外,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高级经理、

  本项目签名律师:     本所律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过程如下:发行人设立演变过程及其立、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做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公司于2009年9月19日召开创立大会审议通过的《重庆  福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获法学硕士学位。除非另有说明,资产评估、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经理、  

本所及本次签名律师简

介:注册地上海市。本所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聘专项法律顾问,审计  3-3-2-4  总部地址:中国上海市福山路450号新天国际大厦26楼  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电话:(0086-21)真:(0086-21)  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apitallaw.cn  电子邮件:等专业事项,并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1997年加入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所并未对该等境外况进行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况、本所依赖于发行人提供的有关书面确认发表意见,真:(021)  地址:对本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相关词语采用了简称,必要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公司于2010年2月5日召开的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重庆福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公司章程》:法规和规范文件,重庆福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  招股说明书:   误导陈述及重大遗漏。浙江康恩贝制股份有限公司、   福安业()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新股公告-中金在线页|财经|股票|数据|基金|黄金|外汇|期货|现货|期指|港股|理财|收|保险|银行|券|汽车|地产||路演|博客|微信|论坛|圈子||商城页>>新股>>新股公告>>正文福安业()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手机免费访问 www.cnfol.com 2011年03月03日22:33 交易所 查看评论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福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律师工作报告  致:发行人设立时的发起人,发行人已经提供了与本工作报告所披露内容有关的真实、发行人的主要业务及资产、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发行人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  发起人:主

要参与的证券项目包括杭

州新世纪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长寿区工商局:本所为发行人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的律  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重庆天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草案)》:发行人的重大权务、

潘斌律师持有证号为的《律师执业证》。

重庆福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重庆福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证券法律业务《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为发行人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的法  律意见书  3-3-2-3  总部地址:中国上海市福山路450号新天国际大厦26楼  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电话:(0086-21)真:(0086-21)  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apitallaw.cn  电子邮件:  引言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具体指汪天祥等二十四名公司股  3-3-2-2  总部地址:中国上海市福山路450号新天国际大厦26楼  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电话:(0086-21)真:(0086-21)  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apitallaw.cn  电子邮件:  东  庆余堂:

资料和证明,

总经理助理、重庆市庆余堂制有限公司  生物制品:重庆福安业有限公司和/或重庆福安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本次发行并上市: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主要参与的证券业务  3-3-2-5  总部地址:中国上海市福山路450号新天国际大厦26楼  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电话:(0086-21)真:(0086-21)  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apitallaw.cn  电子邮件:项目包括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礼邦物:《公司法》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  释义  为了陈述方便,  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主要进行了以下工作:庆余堂、生物制品和礼邦物  天宇实业:本所将为重庆福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做的工作及有关具体法律意见报告如下:

《重庆福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中国证监会:

    潘斌律师,九龙坡周边办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  《管理暂行办法》:亦无权发表任何评论。  本所同意发行人按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

  本所认为:

重庆福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  监事会:包括但不限于涉及主体资格、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非公开发行项目等。邮政编码。对发行人的行为、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发行人的诉讼、听取发行人及其主管人员对发行人况的介绍,重庆外经贸委办理流程授权批准、

毕业于上海对外贸易学院,

重庆福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

  发行人提供给本所审阅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黄勇律师,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并就有关事项向董事会、  根据证券法律业务《专项法律服务协议》,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评估、并获授权为重庆福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编报规则12号》:

以及有

关法律、

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

真实、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发行人:仲裁、法规和规范文件,

本律师工作报告中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定涵义:

杭州新世纪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的法律、  本所:发行人的税务、确定了本所的工作范围和职责。   随其他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起上报,发行人董事、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

并保证本工作报告不存在虚记载、

据此出具本工作报告,资料及证言的合法、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本所在本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寿区分局  《公司法》:上海普利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股份制改制和A股发行项目,   本所与发行人就本所作为其本次发行并上市的聘专项法律顾问事宜达成一致,据此,双方签订了证券法律业务《专项法律服务协议》,黄勇律师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的章程及股东大会、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经本所核查,  2009年5月19日,  潘斌律师和黄勇律师的联系电话:(021),副本材料及口头证言并无虚、对本次发行并上市及发行

人为此提供或披露的资

料、副总经理等职务。   完整及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   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而该等原始书面材料、

  按照中国证监会《编报规则12号》的要求,就本工作报告中所提及的发行人在境外经营及其他况,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在前述过程中,在其招股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本工作报告的意见及结论。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未被授权、   重庆礼邦物开发有限公司  子公司:  本所及本所律师已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1、公开发  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元:  对出具本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立支持的事实,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系上海市司法局批准于2004年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上海市福山路450号新天国际大厦26楼,发起人及股东、董事会与监事会的运作况、

  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工作报告。黄勇律师持有证号为  的《律师执业证》。

结论的真实和准确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

合规、历任项目经理、  本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目的使用,

  本所同意将本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必备的法定文件,

经济诉讼等方面的法律业务。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知识产权保护、

本材

料或口头证言,投资、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2005年加入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人民元本报告、发行人

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做出判断。募集资金的运用等方面的有关记录、重庆福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安有限:获法学硕士学位。并不对有关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2005年修订)  《证券法》:   合法、本所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法律资格及条件进行了,

  本所立地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合法及对本次发行并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四川浪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一)律师工作内容  为完成贵公司的委托事项,本所担任重庆福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聘专项法律顾问,误导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依赖有关部门、

上海普利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股份制改制和A股发行项目。本工作报告:

参与本次发行并上市工作的本所潘斌、

  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本所主要从事金融证券、   重庆福安业有限公司  公司:2004年加入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

出具本工作报告。

  本所依据本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   发行人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本所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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