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唐山市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
  唐山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区新华印刷厂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原告:唐山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113号。法定代表人:王雷杰,该公司经理。被告:唐山市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裕华道42号。法定代表人:钱永超,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唐山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项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原告唐山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称,2002年6月5日,原告唐山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路北区新华印刷厂(原新刘庄村)签订《平改楼协议书》,由原告唐山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该村旧址的平改楼项目。后因原告营业执照被吊销,无力继续履行该项目,经路北区新华印刷厂同意,2005年7月26日,原告与路北区新华印刷厂、被告唐山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开发项目转让协议》,将唐山市路北区新华印刷厂平改楼的开发项目转让给被告唐山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协议约定:合同签字生效当日,被告唐山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定金50万元,原告将转让手续全部办妥并争得相关单位同意次日,被告给付原告人民币100万元,给付该100万元款项后三个月内给付原告剩余转让款15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被告唐山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定金50万元,原告也按合同约定将该宗土地使用证及相关手续、资料给付被告,被告唐山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路北区新华印刷厂的配合下已经办结了华岩路以东地段的土地转让手续,并取得了土地证书。被告唐山金安房地产װ九龙坡区办执照流程 唐山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唐山市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登录|会员服务|合作通道媒体通道商务通道|邀请赢唐山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唐山市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事案件(2010)北民初字第923号关联公司:渝中区代办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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