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永中法民二初字第37号-判裁
8号两间),负一

楼为天天乐娱乐

城及通道,第三人永州市黎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黎明公司)产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应当保持2004年3月时的现状。2008年8月10日,原告应赔偿被告损失的数额暂不确定,2004年11月3日,没有处理好资产遗留问题,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永中法民二终字第20民事判决(同原告3),本案的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买受了原告的食天阁酒楼、6、7与本案无关,7月

15

日、付款方式和时间。渝州房地产公司共支付拍卖价款435.75万元,产权交割、2004年5月17日,该公司总经理助理。转让方(甲方)永州市食品公司,产权交割事宜。被告与第三人共同支付成交价款469.75万元,   房屋以国土、尚欠209.25万元。6、由甲方分别为上述两家公司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湖南九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并赔付已付款项利息、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余两套国土、

男,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用其中一套([2004]628-2号国土证,剔减黎明公司转支付的80万元,法定代表人黄黎明,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永中法民二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房产面积3864.24平方米,

2004年6月25日领取,

现状”

……八、本院认为,

  答辩人支付余款的条件尚未成就,

要求本案中止审理没有依据。   2004年11月3日以后至今,佘国满到庭参加诉讼。   永州市产权交易中心将该二证收存暂未将其交给被告。

价款划入转让方指定的账户。

男,黎明公司占80万元的产权,2008年元月,第三人黎明公司在永州市产权交易中心的鉴证下,2、   证实原告的主体资格。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并限期处理完毕资产全部遗留问题。   委托代理人佘国满,被告渝洲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龙、该合同写明:我院作出(2008)永中法民二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证实原、天天乐娱乐城等国有资产,超过十天未付足成交价款,违约责任。

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均已办出,

  转让价款为

725

万元,被告渝洲房地产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下列:原告永州市食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水松、湖南湘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永州市产权交易中心主持拍卖,被告以拍卖资料不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永中法民二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4、原告永州市食品公司诉被告湖南省渝洲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洲房地产公司),

原告按照该判决内容履行了义务即将占住三楼的住户搬离,

  

不支付。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支付余款的条件尚未成就,本院于2008年10月27日受理后,但认为1是双方同时履行,直接支

付给租赁

人艾国民。尚欠255.25万元。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永中法民二初字第37号-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黑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但被告仍以先交付办好的部分产权资料及要求另外赔偿损失为由,也不应承担所谓的利息损失。请求: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及保障国有资产不流失,   被告湖南渝洲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蒋荣荣,

其余产权(725万元-80万元=645万元)均为渝州房地产公司所有,

领房产证收据,

11月21日,

  永州市食品公司提起上诉。并于2007年元月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付转让款25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46万元(自2004年5月19日按同期银行利率计算);2、国土面积85.33平方米,,拍卖标的三套国土证、以避免出现执行回转。证明三楼职工住房,   答辩人已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汉族,该公司董事长。2004年6月16日、   2004年3月28日,渝州房地产公司共支付成交价款369.75万元,原告永州市食品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下列:被告举证、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唐向东担任审判长,截止2004年11月3日止,

现原告还有几十名职工因缺乏资金无法妥善安置,

乙方可以中止合同,住冷水

滩区零陵北路81

0号3门9室。合同期限至2004年4月30日、

甲方有权中止合同另行拍卖,

  该公司总经理。②天龙大酒店的物品。4、7与本案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已进入再审立案审查程序,男,与客观事实不符。   认为双方签订的《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3、原告诉请的本金数额255万元,并交足50%的成交价款,   2、渝州房地产公司又支付成交价款100万元。原告永州市食品公司诉称,男,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结算对账并支付剩余成交价款,原告迟至2008年8月11日才移交给被告。对由职工占住一事未作说明。本院认为上述6份实、证实原告没有按约定移交转

资产,   至今尚欠转让价款255万元。永房权证冷水滩字第000号房产证,   甲方在50日内(即7月28日前)负责按拍卖文件内容将标的物及标的物的产权证明办至乙方指定的名下,第三人黎明公司经本院合法唤,350平方米写明“

第三人永州市黎明置业有限公司,

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永中法民二初字第37号当事人:法官:文号:(2008)永中法民二初字第37号原告永州市食品公司,

11月

12日

、建议中止审理本案,房产证领走。2008年7月4日,该公司干部,营业执照及组织代码证,

15万元,

该拍卖标的4195平方米建筑物的三本国土使用证(合计国土面积1036.05平方米)和三本房产证(合计房产实际面积4331.03平方米)均已办出,其中7个门面出租,   不存在逾期付款的行为。对其效力予以确认。9、原告通知被告接收转让资产的函。与本案有关联,房产证,被告产权转让方式、1、被告才承担支付余款的义务。

7、

000号房产证。其中第三人支付成交价款80万元。

2004年3月28日,

证实被告履行合同及付款况。男,乙方未按约定的交款时间支付成交价款,约定了付款时间及违约责任。证实2004年11月3日以后,蒋荣荣,剩余的50%价款在甲方按拍卖文件内容移交标的当日一次付清,   1、委托代理人金龙,书记员王兰青担任法庭记录。对其效力予以确认。   故中止审理的法定条件尚未成就。租赁合同虚及资产没有全部移交为由拒付,黎明公司的已按期领走;被上诉人已用其中一套办理了300万元的信贷押,2、渝州房地产公司又先后四次支付拍卖价款15万元、违约责任等。

答辩人又先后支付了原告46万元。

1954年2月7日,一楼为9个门面,男,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不存在逾期付款的形,   请求判令永州市食品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委托代理人罗水松,办公用房”

终止租赁合同的补偿款及资产报损等经济损失226.1075万元,

  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北路458号。证实食天阁楼上的住户于2008年8月9日全部清理完毕,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湘高民(再)申字第0405号受理案件通知书,被告湖南省渝洲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永州市渝洲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永州市黎明置业有限公司共同通过拍卖,   5、并赔偿甲方违约金人民10万元整。法定代表人姚芳明,被告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和第三人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

  另支付天龙大酒店补偿金140万元。

遗留问题也

有资金处理。对其效力不予确认。男,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证实被告诉原告及永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拍卖合同纠纷一案,证实2008年8月11日,门、

占该公司此处国土面积91.64%,

三楼17间、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上述经质证均无异议,

但认为2不能证实被告有违约行为。

本院综合认证,通过原、6号真实合法,3、黎有参加的合议庭于2008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才从永州市产权交易中心将该套国土证、该案已进入再审立案审查程序,成交价款725万元。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北路10号。2007年1月18日不等,渝州房地产公司实支付拍卖价款389.75万元,其中,审判员黄雪云、   原告永州市食品公司将所属位于冷水滩区零陵路原食天阁大楼和地下室负一层至一至五层共六层全部房地产转让给第三人黎明公司和被告渝州房地产公司。买受人需另行支付天龙大酒店终止合同现有

资产作价140

万元,本案应中止审理。拍卖价款支付、6万元、7、10万元、位置在临街的门面(一楼的7、

合法,

至此,其中包括①建筑面积约4195平方米的建筑物(土地、   据此,……五、   与本案有关联,法定代表人伍乐文,六、被告又先后四次付给原告成交价款46万元。

证实被告及第三人的主体资格。

5、

此前的(2008)永中法民二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

5的证明内容不是被告证明的内容,1、

上述1、

四楼、房产证,   国土面积935.72平方米,被告渝洲房地产公司辩称,证实被告已领走628-1号国土证、3、每逾期一天按已交款的万分之五罚款赔偿给乙方,

4、

永房权证冷水滩字第000号房产证、另一套[2004]628-1号国土证、并由甲方支付乙方违约金10万元整。   5、   6月22日,《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同原告2),受让方(乙方)渝州房地产公司、   超过十天,   至签订合同当日(即2004年6月8日),被告具有先履行辩权,   至2004年11月3日止,按现状拍卖”   2

5因无法证实损失的存在及损失的数额,

证实原告应先履行移交转让资产的义务,9个门面后面的建筑物和二楼、并按拍卖文件内容处理好标的内的遗留问题。拍卖成交的,维护合同到期。每逾期一天按未付金额万分之五罚款赔偿给甲方,房产部门核定的面积为准),签订了《国有产权转让合同》,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08年10月28日,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

系,拍卖标的以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移交为交付方式。   该公司董事长。五楼(部分)为天龙大酒店营业及办公,《拍卖成交确认书》及《国有产权转让合同》,

合同双方签订了《国有产权转让合同》,

窗等已全部丢失或损毁。

2个门面天龙大酒店通道,

该140万元不在725万元拍卖价款内,不符合拍卖公告中承诺的“《国有产权拍卖公告》,10、2008年7月4日,原告移交给被告的转让资产,质证,   被告向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方于拍卖当日与甲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

拍卖公告注明“

第三人黎明公司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计46万元,   并移交。

三份收据,

因被告尚欠255万余元拍卖款未交付,房产面积376.65平方米,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清桥路16号。2008年4月21日、一审判决后,证实原告转让给被告的资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

2004年6月8

楼上资产接收单,该部分物权行使权利并未受到影响;未交给的另一套是因为白市驿办执照 (2008)永证监保字第1003号公证书,甲方在拍卖成交签订合同后50天内办理好产权过户手续,到永州市建行办理了300万元的信贷押手续。原告要答辩人自2004年5月19日起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可以认定以

下案件

事实:黎明公司2004年6月25日已按期领走属于自己的(2004)653号国土证和000号房产证。占该公司此处房产面积91.12%)于2006年9月1日,天龙大酒店全面完整移交给渝州房地产公司。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成交价款本金数额也因此不确定,原告对被告提交的7份的真实均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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