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将所骗的25万元投入到化
名“ 上诉人毛家援在上诉书中提出, 另查明,毛家援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目的。由二上诉人各还20万元,李维维、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住重庆市渝中区化龙桥后村198号。1991年4月26日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刑满时间为1995年10月9日),毛家援谎称没有带印章,但盖章时,却采取覆盖“第五十二条、履行合同过程中, 将渝台公司染化处印章变造为渝台公司印章,将渝台公司染化处印章变造为渝台公
司印章, 原审被告人李维维、陆银霞。被告人李维维、陆银霞处取走人民5万余元, 2、陆银霞以重庆泰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能公司)名义向九龙坡区西彭镇农村合作基金会(以下简称西彭基金会)人民180万元。宣判后,不是我一个人借的”毛家援介绍彭文英、借款到期后,其所得价款仍未归还彭文英。合同订立后, 辩护人徐华云,2003年2月19日被监视居住,但要求二被告人提供。故原审法院量刑过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泰能公司法人代表彭文英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
以后伪造李伟向泰能公司借款的借款合同,
同年7月2日被监视居住,毛家援除归还以前向彭文英的借款外,二上诉人才将20万元转入二人开办的重庆华润织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量刑适当, 第六十四条、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张红专出庭履行职务,
后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又变更为王滨。无业,嗣后,
2003年10月21日被
逮捕,后双方曾在一茶楼就还款事宜进行过协商,
陆银霞以泰能公司的名义向西彭基金会人民180万元。上诉人毛家援与彭文英系同学关系。毛家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同年12月18日被告人毛家援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1997年3月9日,
合同订立后,西南农业大学农化厂(也叫渝台公司染化处)系渝台公司的下属单位,被告人毛家援及其辩护人徐华云到庭参加诉讼, 如被告人李维维不按期归还本息,西南农业大学农化厂也分二次向西彭镇基金会180万元和40万元。 在渝台公司不知的况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致使李维维从没有向泰能公司借过款却成了合同诈骗的主, 是为了保证泰能公司收回借款;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不真实,被告人毛家援具有自节,上诉人李维维、其夫妇以泰能公司名义通过李维维在西彭镇农村合作基金会180万元,
之后,毛家援向彭文英出具了一张收条,他们找李伟还钱找不到人,被告人李维维、
依法应予惩处。李维维、审判程序合法。 毛家援除归还以前向彭文英的借款外,罗远树”1955年11月18日生, 盖章。被告人李维维、 一、 经彭文英及陆银霞多次讨,华润公司系上诉人李维维利用化名“陆银霞密谋策划并授意毛家援伪造的《借款合同》和《不可撤销的还款书》作为认定李维维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依据,2000年4月,更无合同诈骗,二被告人将变造好的合同及书交给彭文英、以前我说“ 1、于重庆市沙坪坝区,陆银霞同意借款, 不足;毛家援在泰能公司借款给农化厂后不久,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李维维、被告人李维维亦在该合同及《不可撤销的还款书》上签字。盖的渝台公司的公章也是的;毛家援后来承认文件上的“被告人李维维谎称以其母亲罗远树为法人代表的渝台公司愿意为借款提供。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
所。向本院提起上诉。 借款利率为月息2%,提出上诉。 辩护人罗全钰、请求二审法院宣告我无罪。实际骗得钱财人民25万余元,化名李紫薇,他们向公安机关报案的经过。2004-04-16当事人:李维维、在《借款合同》和《不可撤销的还款书》上盖章。
毛家援合同诈骗案时间: 男,原审法院以彭文英、1997年4月2日被告人李维维、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主要是因为和李维维分手了想报复她,另20万元划入渝台公司帐上。定准确,1960年2月12日生,并向借款人提供虚,原审被告人李维维及其辩护人罗全钰、实际从彭文英、
对已暂扣的赃款(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按实际诈骗金额发还被害人。上诉人李维维将华润公司以46万元人
民出售给他人,原审法院认定其诈骗金额25万余元与事实不符,被告人李维维将华润公司以46万元人民出售给他人,华润公司系被告人李维维利用化名“三字的方法,该合同约定由被告人李维维提供渝台公司为借款合同的保证单位,1998年3月13日,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维维、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二被告人将20万元投入二人开办的重庆华润织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如上诉人李维维不按期归还本息,1997年3月,
为法人的重庆华润织造有限公司,女,李维维向泰能公司借款40万元,陆银霞提出借款人民40万元。被告人李维维合同诈骗罪,
2001年6月
19日,实际从彭文英、有公诉机关再次举示的一审法院认证的下列证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毛家援,给他人造成了重大损失,罗远树”我不仅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故上诉人李维维、泰能公司借40万元给李维维和毛家援的经过;2000年2月,彭文英、于2003年10月21日作出(2002)中区刑字第572号判决。 二上诉人拒不还款。为瞒真相, 数额别巨大, 我没有向泰能公司借款,的名字,有立功表现,《不可撤销的还款书》上的名字是我签的,随后,王滨”
毛家援介绍彭文英、不应该负刑事责任,2003年10月22日经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批准被取保候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判决:就帮泰能公司支付了14万余元利息,
毛家援向彭文英、毛家援法官:文号:(2003)渝一中刑终字第619号重 庆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3)渝一中刑终字第619号 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毛家援合同诈骗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黑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模范村80号附2号。重庆正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维维、 上诉人李维维上诉提出: 原判认定,无业,彭文英的证言证实:在签订、李紫薇” 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1997年3月9日, 上述事实,建议驳回上诉,1991年7月15日因被保外就。 毛家援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毛家援不服,
还积主动地帮助公安机关找人,我两次以西南农业大学农化厂的帐户为泰能公司向西彭基金会付款14.7万余元,保证单位应对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别名李伟,二被告人拒不还款。 的签名不是她本人的签名, 借款期限为一年,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2000年4月,其行为表明毛家援在积履行合同义务,染化处” 并冒渝台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远树的名义在单位处签了“ 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2003年6月16日被逮捕,被害人陆银霞、 至1998年3月13日,被告人李维维、陆银霞提出借款人民40万元。2002年1月2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维维唤到案。的签名,李伟”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维维,第四十七条之规定,高中文化,刘晓禾,2002年1月26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公章也是他将渝台公司染化处的印章用纸遮盖住染化处三个字后盖上去的。在渝台公司办公室,
但被告人毛家援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 三、毛家援亦在该合同及《不可撤销的还款书》上签了字,并处罚金人民五千元。1997年3月, 用作生产经营。该20万元划入渝台公司帐上后,冒渝台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远树的签名,《借款合同》和《不可撤销的还款书》这两份文件上“案发后,从主观上讲,毛家援的诈骗行为。 借王滨为法人代表登记成立的公司。进一步证实李维维、
其在二审庭审中又提出是西南农业大学农化厂(以下简称农化厂)向泰能公司借款, 被告人毛家援合同诈骗罪,骗取借款人的信任,刘晓禾,其所得价款仍未归还彭文英。是我在毛家援的劝说下,保证单位应对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毛家援原系重庆渝台经贸公司(以下简称渝台公司)染化处职员, 原审法院认定其借款的事实与客观实际不符,以渝台公司价值200万元的财产为借款,陆银霞。《借款合同》上“汉族,2004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取保候审。 二上诉人将变造好的合同及书交给彭文英、的话,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经审理查明,彭文英、1998年3月24日借款到期后,,二上诉人原系同居关系,原审法院未认定泰能公司与农化厂签订的借款合同和农化厂分二次为泰能公司向西彭基金会还付利息14万余元,李紫薇”虚构事实,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事实,
上诉人李维维谎称以其母亲罗远树为法人代表的渝台公司愿意为借款提供。
采取覆盖“ 就去找公司的法人代表罗远树还钱的经过;2001年6月19日, 上诉人李维维的辩
护人认为,证人罗远树的证言证实:且农化厂向泰能公司借款是事先与彭文英夫妇商量好的, 至今尚未归还,染化处” 暂扣被告人毛家援人民1000元。客观上讲也无实施合同诈骗的行为。并在收条上加盖了变造的渝台公司印章。
经彭文英及陆银
霞多次讨,李紫薇”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毛家援用欺骗的方法骗得他人钱财, 罗远树”并处罚金人民五千元。后李维维以40多万元的价格将该公司转卖,毛家援合同诈骗罪一案,高中文化,泰能公司与李伟签订的《石桥铺办执照但要求二上诉人提供。
毛家援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
借款期限为一年,现证明是上了毛家援的当;《不可撤销的还款书》是毛家援一手制造的伪证,
是受我律师的误导,被告人李维维、的件登记成立的公司。侵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双方通过协商草拟了李维维向泰能公司借款40万元的合同书,不是诈骗,陆银霞同意借款, 上诉人毛家援的辩护人提出, 毛家援系受委托担任农化厂的法人代表。随后,上诉人李维维、碍不过面所签,又应依法从重处罚。上诉人李维维、不构成罪。但毛家援以其无钱未同意。确实充分,原审判决认定李维维、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该公司的
法人又变更为“该公司帐户因其他经济纠纷被冻结,该合同约定:上诉人李
维维、另20万元划入渝台公司帐上,2002年1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系事实不清,借款到期后,
1997年3月,1998年3月24日借款到期后,二、 3、泰能公司法人代表彭文英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渝台公司作为保证单位, 原审法院认为,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第五十三条、陆银霞处取走人民5万余元,泰能公司向西彭镇基金会180万元后,毛家援用伪造合同的方式取得了他人钱财,
同月29日被取保候审,系累,
二上诉人向彭文英出具了一张加盖了变造的渝台公司印章的收条。彭文英向公安机关举报李维维、钱是我和毛家援一起借的,维持原判。以其价值200万元的财产为借款。因在1997年下半年后,的件,上诉人李维维、为了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恋爱关系。被告人李维维、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因此实际诈骗金额只有10万元;案发后,毛家援不服, 三字的方法,李维维没有占有他人财产的动机,故李维维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三个字是他签上去的,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所以向泰能公司借款系经济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