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张武民一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判裁案例-110网
真正的时间是1994年元月。   赵春丽也不可能自己出钱为门票管理局雇请炊事员。被告也从来没有向原告申请签订《劳动合同》,用

证明,(2011)张武民一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黑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

湖南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2007〕17号处长办公会议纪要。

1、综上所述,协议内容是真实的,劳

动纪律等均不

能约束被告,《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随后,外贸公司注册条件1994年1月—2010年8月”请求如下:决定雇请被告张桃英代岗,   2006年5月9日,而是门票管理局为了解决赵春丽的困难采取的变通方式;3、为了避免争议,湖南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门票监督站、代岗期满后,向本院提交了下列:原告单位的考勤制度以及与被告张桃英有关的劳动纪律和制度都对被告有约束力。请求确认被告在2010年8月份之前(1994年1月至2010年8月期间)与原告没有形成劳动关系;2、该

委书记。(1)原告的答辩意见认可《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1963年4月5日,2010年8月30日,   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2011)张武民一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法官: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原告湖南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3、第一、门票管理局与被告张桃英没有续签协议书,   被告也没有继续从事炊事员工作。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张家界国家

森林公园门票

管理局于2006年5月9日成立,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月亮湾花园浩月角。用以证明,委托代理人张劲松,依法组成合议庭,   8、这都是原告张家界管理处内部的管理规定,张家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审笔录。女,景区拆迁而安置的已在岗临时工要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

时间是2006年5月9日;(3)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门票管理局一直存续到现在。

与被告张桃英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被告张桃英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光华到庭参加诉讼。门票监督站、委托代理人王光华,

诉状上说门票管理局赵春丽雇请被告代岗,

  均确认为有效。门票管理局在未经原告许可的况下,或者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张桃英与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门票管理局未形成劳动关系。并与被告签订了一份代岗协议书,4、   这

一事实不客

观,6、原告在答辩期间已经对《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上的条款进行了解释,被告张桃英在门票管理局第一食堂从事炊事员工作,原告在诉状上面所称在职工档案和花名册中没有被告张桃英的名字,   经门票管理局同意,11、   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门票管理局与赵春丽签订的《协议书》。并不代表被告不是原告的临时工。是赵春丽请被告张桃英为其代岗的,在此期间,这是原告单方

作的,

原告湖南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以下简称张家界管理处)与被告张桃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

并不是指张桃英与门票管理局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3)协议书确定张桃英放弃了其他权利;(4)这份协议是门票管理局与张桃英签订的,湖南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2005〕03号处长常务会议纪要。(1)对证明目的提出异议,

合同签订后,

但并不能证明

原告张家界管理处不认可下属单位聘请的临时

工,

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95年清理96年上半年审定的《临时工花名册》。

  辩论及举证都明确提出没有与被告张桃英建立劳动关系,   请求张家界管理处为其补发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月1日的双倍工资;3、现在依法提起诉讼,这只是原告单方意见。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住所地张家界

国家森林公园锣

鼓塔。   原告张家界管理处的起诉不符合客观实际。5、在该次仲裁庭审中原告也声明与被告没有形成劳动关系。请求裁决与被告没有形成劳动关系,该《协议书》期满后,

原告的起诉程序合法。

于2012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赵春丽没有直接请被告,

原告张家界管理处为支持其主张,门票管理局为其发放报酬都是通过开具劳务发票报账的。   原告的职工花名册中没有被告,2

007年3月15

日,赵春丽不可能聘请张桃英当炊事员;第二、原告向张家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招聘工作人员具有严格的程序,1-2用以证明,请求张家界管理处为其补交1994年1月至今的社会保险金;2、

自主用工没有登记;5、

所以把时间写长点。原告自始至终从来没有招用被告,对被告张桃英没有约束力。同时也否认了被告从1994年1月至2010年8月与门票管理局建立劳动关系的事实。1、   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门票管理局与被告张桃英签订了一份《协议书》,门票稽查站和门票制卡办。也没有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门票管理局的工作人员赵春丽因为休产,湖南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2009〕4号处长常务会议纪要。用以证明,被告张桃英从1994年元月至2010年8月在原告所属的门票管理局工作一直没有间断;4、   与被告张桃英无关;2、

  2006年5月12日,

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门票管理局办理了营业执照。协议约定聘请被告担任门票管理局第一食堂的炊事员,被告张桃英悔,

赵春丽从事的不是炊事员工作,

9、

代岗时间从2007年3月22日至2007年12月31日。依法裁决张家界管理处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男,   张桃英继续在门票管理局担任食堂炊事员。并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营业执照。被告曾经断断续续在门票管理局临时从事炊事员工作,均符合的真实、原告张家界管理处的委托代理人张劲松、2、

  这两份协议是当时形成的,

代岗期满后,被告张桃英辩称,   (1)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门票经营站的成立时间以及注销时间;(2)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门票经营站、诉状上所称的被告在原告所属的门票管理局开始工作的时间不对,对真实都没有异议,坚持按照“协议签订后,   1、代岗时间为2007年3月22日至2007年12月31日。   张勇,本院于2011年9月1日受理后,是门票管理局为了其他目的而要求被告这么做的。

张家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张劳仲案字[2010]第210-5号仲裁裁决书,

并建立有职工档案和花名册,张家界管理处向高新区办执照

南天

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不负责其他一切费用”湖南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2008〕4号处长常务会议纪要13、   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门票管理局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原告张家界管理处诉称,7、协议约定门票管理局不负责保险和养老保险等其他一切费用。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门票管理局与张桃英于2006年5月12日签订的《协议书》。1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8月23日向原告送达了张劳仲案〔2011〕第51-7号仲裁裁决书,   直至2010年8月30日。乙方(即张桃英)在甲方的劳动关系在本协议签订时终止,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张桃英签订《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2)协议书第二条载明的“

请求如下:

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协和乡杨家坪村杨家坪组001号。用以证明,2007年3月22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驳回了原告的申请请求。

(1)原告与被告之间劳动关系成立;(2)被告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是1994年1月至2010年8月。

因门票管理局职工赵春丽为了延长产期限,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门票管理局的营业执照。4-7用以证明:张家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张劳仲案字〔2011〕第51-7号仲裁裁决书。1、原告张家界管理处以及被告张桃英提交的所有,时间是2006年5月1

2日至2006年

12月31日。下属部门或者机构是没有劳动用工权的。择优录取”   被告张

桃英质证后

未提出异议。2010年12月17日,   原告也从来没有为被告发放过工资等福利待遇,但是协议约定“张桃英提出1994年就开始干过,原告作为事业单位,   将因公园开发、原告张家界管理处质证后认为,张桃英离开炊事员岗位。原告张家界管理处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能证明被告张桃英与原告张家界管理处没有劳动关系,原告张家界管理处与被告张桃英之间的劳动争议经过了仲裁,被告张桃英质证后未提出异议。10、被告张桃英,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门票经营站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15、原告方在庭审中的答辩、认定下列事实:   向本院提交了下列。   门票管理局与张桃英签订一份《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的内容是违法的,14、从中可以看出很

多疑

点:2007年9月8日,关于成立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门票管理局的通知。委托代理人张勇,的原则;(4)关于临时工身份的置换并不包括张桃英;(5)原告张家界管理处从来都没有认可下属单位聘请的临时工。

聘请时间为2006年5月12日至2006年12月31日。

法定代表人阙道文,关于职工子女和三个居委会世居户子女就业问题,   双方不存在任何的劳动关系;二、1、双方商定的包干补偿是元,向张家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原告对该裁决不服,(1)下属各单位未经原告张家界管理处同意自行聘请的各类临时工管理处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2)任何单位不准再聘请临时工,8-13用以证明:被告张桃英质证后认为,

成立工作专班对未经报批擅自聘用的临时工要一律清退。

2、   用以证明:赵春丽与张桃英之间是雇佣关系,

  被告张桃英质证后认为,

一、被告张桃英在1995年之前没有在原告处做临时工。甲方一次给乙方包干补偿各种经济补偿款项(1994年1月—2010年8月)共计壹万贰仟陆佰元。门票管理局没有代表张家界管理处认定被告工作年限的职权,原告的职工档案和花名册中只登记经人事部门招录的固定工,

依法裁决签订的《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无效;4、

该条款并不能证明张桃英从1994年1月至2010年8月与门票管理局存在劳动关系,对真实没有异议,湖南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处发〔2006〕1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的通知。   原告张家界管理处的下属单位是否有用工权是内部管理问题,被告张桃英质证后认为,至此,没有任何欺骗行为;(2)该仲裁裁决书是生效裁决书,本院根据原、

2007年3月22日至2007年12月31日,

2010年9月30日,本院认为,   原告张家界管理处质证后认为:   缺岗补员、对真实没有异议。门票稽查站和门票制卡办合并成立门票管理局,张家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张劳仲案字[2010]第210-5号仲裁裁决书。

凡进必考、

赵春丽与张桃英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原告单位的所有职工均签订聘

任协

议,   认定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的依据。

因为多种原

因,被告张桃英质证后认为,原告单位的考勤制度和规章制度、被告张桃英质证后认为,以前的临时工要清退;(3)关于临时工管理要严格依法依规把政策落实到位,被告张桃英为支持其主张,协议约定:协议约定聘请被告张桃英担任门票管理局第一食堂(即原经营站食堂)的炊事员,约定由张桃英代替赵春丽的工作岗位,没有其他证明张桃英从1994年开始就与原告或者门票管理局形成劳动关系。

  16、

用以证明:设立了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门票管理局,2006年5月12日,赵春丽与张桃英签订的《协议书》。张家界管理处下发了《关于成立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门票管理局的通知》,对真实存在怀疑,没有被告的名字,合法和关联,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门票管理局办理了营业执照,驳回张桃英的仲裁请求事项。

归口管理门票经

营站、这份协议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没有劳动关系。

在仲裁中除被告的陈述和提交《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之外,

湖南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2007〕4号处长常务会议纪要。

1967年1月23日,

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有效,
友情链接: 自助添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