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梁区龙都钢管租赁站与重庆云谷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重庆渝大律师事务所原告铜梁区龙都钢管租赁站(铜梁县龙都钢管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接龙村14组,注册号**********2910。经营者邹文伟,男,本站导航铜梁区龙都钢管租赁站与重庆云谷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天眼一下天眼一下登录会员服务合作通道媒体通道商务通道邀请赢铜梁区龙都钢管租赁站与重庆云谷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2015-06-20中国裁判文书网关联公司:重庆云谷科技有限公司关联律所:   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天明,重庆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133。被告重庆云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2号附5号12-7号,组织机构代码-3。法定代表人牛芳,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赖兴举,重庆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铜梁区龙都钢管租赁站与被告重庆云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谷科技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铜梁区龙都钢管租赁站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天明、被告云谷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赖兴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铜梁区龙都钢管租赁站诉称,被告云谷科技公司因修建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综合大楼需租赁建筑材料,于2012年10月26日与原告签订了《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租赁原告的钢管、扣件,被告除支付部分租金外,尚欠61098元未给付,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未按期支付租金,应当以每日0.3%支付违约金,现原告愿意降低为所欠租金20%支付违约金。现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由被告给付所欠租金61098元及违约金12000元,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退还租赁物,若到期未退还,由被告赔偿原告租赁物损失费205638元,并支付从2014年12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约定标准计算租金。被告云谷科技公司辩称,1、被告无建筑资质,没有承包南城街道办杨家坪办执照 1965年10月18日出生,渝中区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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